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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条件
工伤保险部门按照布局合理、供需适配、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伤养服务需求、监管能力和机构服务质量,科学核定协议机构数量。拟申请承担伤养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资质、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资质、医疗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资质、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质和养老服务机构资质;
2.设置康复医学科、内外科等科室,配备专业的医师、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护士及护工等人员,人员配比符合国家卫健部门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工伤一至四级人员的医疗、心理疏导、生活照护服务等需求;
3.应当满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伤养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的系统要求,拟承担住院伤养服务的机构,需设置专门的伤养服务区。
(二)管理要求
1.伤养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并签订《青岛市工伤保险伤养服务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为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开展伤养服务。
2.伤养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机构服务协议》,规范伤养服务日常管理,明确服务内容、费用。依托工伤保险伤养医疗监管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上传住院治疗方案及居家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3.伤养服务机构在执行伤养服务协议期间,对工伤部位的医治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
4.伤养服务期间如伤情变化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医疗专家确认的基本医疗训练项目时,应申请追加,确认通过后方可实施。
5.伤养人员使用的治疗实施情况执行单需由职工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其中,住院伤养的,应在服务机构存档备查;居家伤养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居家伤养治疗汇总表及治疗执行单随医疗费用结算单一同上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6.实施居家伤养服务的治疗师入户治疗时应告知工伤职工或监护人使用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治疗时长和疗效;并在第一个治疗项目操作开始后和最后一个治疗项目即将结束前的两个时间节点,对治疗内容拍照上传监管系统。
7.服务机构在为工伤职工开展居家治疗期间,应同时为其提供医疗问诊,各类留置管的更换护理、用药宣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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